结果,没过两天,他就来到我们这地方,把我给抢奸了。”
孟浪听完这些话,皱了皱眉头,这种情况到底应当怎么认定张丽的行为?
张丽虽然提出了要让刘某抢奸阿娇,但实际上张丽只是一时的气话,并没有太当真,而是刘某给当真了,他们的预谋只是停留在口头上,并没有其他的犯罪预谋,而有实行的犯罪行为的是刘某,这种情况可以认定张丽是共犯吗?
比如说,一个人对另一个人说,有本事你去抢钱去,结果那人真去抢钱了,那么那个人是否要承担抢劫既遂的刑事责任?
应当不能嘛,那人只是随口说了一句,并没有与他共同商量怎么去抢劫,说他是共犯,就有些过了。
教唆他人犯罪,不能这么随随便便,随随便便也没法起到教唆的作用,上面的情况应当是别人早已经有了犯罪的故意,别人的教唆并不起决定作用。
张丽应当属于这种情况,刘某可能早就有了抢奸别人的故意,而张丽一提出来此事,他就满口答应了,答应完了而且还去实施了,在这种情况下,如果再追究张丽的刑事责任,就有些过于责难张丽了。
张丽只是想报复阿娇一下,如果张丽把话换成,你去帮我报复一下阿娇,然后刘某去把阿娇抢奸了,这种情况还能认定她是抢奸犯的共犯吗?
张丽想报复阿娇,并没有犯罪的故意,而只是一种心里上的想法,如果她花了钱了,雇佣别人去报复阿娇,那么造成什么样的后果,她要承担刑事责任,而在她没有花钱的情况下,别人更多地出于自己的私心而去犯了罪,这种罪责就应当再归因于张丽,因为张丽的教唆行为不足以让刘某产生犯意,并去实施犯罪。
因此,要想构成教唆犯罪,必须要达到一定的原因力,如果达不到这个原因力,这种犯罪的主观链条和客观链条就要被隔断了。
孟浪在心里想了一会儿,对张丽说:“我们先给你申请取保候审,让你从看守所里出来,然后再帮你辩护一下,看能不能让你无罪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