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百七十九章 精神病鉴定(2 / 2)

“你在杀被害人之前,有没有去过被害人的寝室查看一下?”

“没有,但我知道一楼有防护栏,从外面是进不去的。”

“所以你去买钳子和锯条是不是?”

“是的。”

“你想过入室杀人的后果吗?”

“没有,我当时就想杀死她然后再自杀。”

“被害人的寝室内不仅仅有被害人,而且还有其他女生在休息,你知道你这样做对她们是什么影响吗?”

“我不知道。”袁伟低下了头。

“她们马上面临高考,此时发生了这样的事情,对她们来说,是影响一辈子的事情,也就是说,你不但改变了被害人的命运,也改变了与她同寝室的其他女生的命运,你明白吗?”

袁伟沉默了。

“审判长,我的问话完了。”

孟浪结束了问话。

法官见了,便让公诉人开始举证。

公诉人向法庭先提交了物证,包括血衣,刀具、钳子、锯条等证据。

对于这几份物证,辩护人和孟浪都没有什么意见。

接着公诉人又提交了法医鉴定报告,证明被害人是被人刺破颈部大动脉失血性休克死亡。

然后公诉人又提交了现场勘验笔录,把现场情况展示了一下,孟浪质证了一下道:“被告人是入室杀人,而且进入的还是集体宿舍,性质非常恶劣。”

辩护人听了却是反驳道:“入室杀人并不是一个罪名,跟入室抢劫不一样,并不能反映其恶劣程度。”

孟浪道:“国家对住处是严格保护的,入室作案反映了一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程度,比入室抢劫还恶劣。”

接着,公诉人提交了证人证言,有学生就证明说,袁伟这个人性格有点古怪,看人的眼神都有点不对,跟好多同学都合不来,有时会闹矛盾。

辩护人便说:“被告人的精神存在一定问题,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作精神上的鉴定。”

公诉人听了,便反驳说:“从刚才的讯问情况来看,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明确地认知,并且在事先作了周密策划,虽然他曾经有过自残的行为和轻生的念头,但是并不能说明他的刑事责任能力存在任何问题,无须进行精神鉴定。”

公诉人就把辩护人给驳了回去。

公诉人又继续举证,几个与被害人一个寝室里的女生也作了证言,证明案发当晚,袁伟潜入到她们的宿舍后,对被害人王妍进行加害的事实。

同时有一位同寝室的同学证明被害人曾经跟她讲过,袁伟说喜欢她,她给拒绝了,而她不喜欢袁伟,后来袁伟还把自己的手给割破了。

对于证人的证言,辩护人没有异议,只是再次提出,袁伟的精神情况存在问题,对案件的发生起到了决定性作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