拔任用制度)更是被权贵把持,“任人唯亲”取代了“任人唯贤”。为刷新官僚队伍,嘉靖帝推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。 1. 整顿科举制度 - 严打科场舞弊:嘉靖七年(1528年),嘉靖帝下诏“禁科场私弊”,规定考官必须“秉公阅卷”,严禁与考生私下往来;对“关节请托”者,一经查实,考官革职查办,考生终身禁考。同时,建立“复试制度”,对中举考生进行二次考核,防止“冒名顶替”“滥竽充数”。 - 改革考试内容:针对科举考试中“空谈义理”“脱离实际”的弊端,嘉靖帝采纳张璁的建议,调整考试内容。在“经义”考试中,强调“学以致用”,要求考生结合时政发表见解,而非死记硬背儒家经典;在“策论”考试中,增加对军事、经济、民生等实际问题的考察,选拔具有真才实学的官员。 2. 革新铨选制度 - 推行“三途并用”:打破以往“科举独重”的局面,实行“科举、荐举、吏员”三途并用的铨选制度。对于有特殊才能的人才,允许地方官荐举入朝;对于政绩突出的吏员(基层办事官员),也可通过考核升任正式官员,拓宽了人才选拔渠道。 - 严格官员选拔标准:明确规定官员选拔以“德才兼备”为核心,摒弃“论资排辈”的旧习。嘉靖帝强调,选拔官员“必察其品行,验其才学,考其政绩”,对品行不端、能力平庸者,即使资历深厚,也不得录用。同时,禁止权贵干预铨选,规定“凡官员选拔,由吏部、兵部会同内阁共同商议,最终由皇帝裁决”,杜绝了“任人唯亲”的现象。 通过科举与铨选改革,嘉靖初年的官僚队伍得到了“刷新”,一批有抱负、有能力的寒门士子和基层官员进入朝堂,为后续的革新事业注入了新鲜血液。 (二)完善考核与监察:强化官僚管理 考核与监察是约束官僚行为、防止腐败的“关键环节”。嘉靖帝即位前,明朝的考核制度(如“考满”“考察”)已名存实亡,监察体系(如都察院、六科给事中)也因“党同伐异”而失去作用。为此,嘉靖帝对考核与监察制度进行了系统性重构。 1. 改革考核制度 - 细化考核标准:完善“考满”与“考察”制度。“考满”是对官员任期内政绩的考核,分为“称职”“平常”“不称职”三等,考核结果直接与官员的升迁、降职挂钩;“考察”是对官员的全面考察,包括“贪、酷、浮躁、不及、老、病、罢、不谨”八项标准,每年进行一次,对不合格官员一律罢黜。 - 强化考核执行:为防止考核“走过场”,嘉靖帝规定考核工作由吏部牵头,都察院监督,考核结果必须公开公示,接受朝野监督。同时,建立“连坐制度”,若考核官员徇私舞弊,将与被考核官员一同治罪。例如,嘉靖八年(1529年),吏部尚书方献夫在考察中因“包庇亲信”被弹劾,嘉靖帝立即将其罢官,并重申考核纪律。 2. 强化监察体系 - 整顿都察院与六科给事中:都察院是明朝最高监察机构,六科给事中负责监察六部官员。嘉靖帝即位后,首先清洗了都察院和六科中的“旧臣余党”,选拔一批“刚正不阿”的官员担任御史和给事中。同时,赋予监察官员更大的权力,允许他们“风闻奏事”(即即使没有确凿证据,也可根据传闻弹劾官员),并规定监察官员不受其他部门干预,直接对皇帝负责。 - 建立“巡按御史”制度:派遣巡按御史到地方巡视,负责监察地方官员的政绩和品行。巡按御史拥有“大事奏裁,小事立断”的权力,可直接罢免贪腐官员,并督查地方财政、司法、军事等事务。嘉靖初年,巡按御史弹劾了大批地方贪官污吏,如嘉靖六年(1527年),巡按御史喻茂坚弹劾广东巡抚盛应期“贪赃枉法”,盛应期随即被革职查办,极大地震慑了地方官
第十四章 嘉靖革新:整顿吏治,改革弊政(2 / 5)
